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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财产在普通合伙清算前不得分割。任何人不得以其对某一合伙人的债权与其对合伙所负的债务相抵消。...
订明经营期限的普通合伙,经合伙人同意延长经营期限的,应当在经营期限届满前到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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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合伙事务可依合伙协议由多数合伙人同意决定。但下列事项应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决定:(一)修改合伙协议;(二)申请;(三)接纳新的合伙人入伙;(四)处分合伙财产;(五)解散合伙。
申请普通合伙登记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或者资料:(一)设立合伙的申请书;(二)合伙协议;(三)合伙人姓名或者名称及其住所;(四)登记机关核发的合伙字号准用证明;(五)合伙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所在地使用证明。设立经营特定业务的普通合伙,依照法律、法规须经政府主管机关核准的,还应提交核准文件。
行业协会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接受财政部门监督,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和监督制度,设立独立的财务和银行账户。行业协会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按照国家规定保管。市财政、税务部门应当加强行业协会的票据管理,指导行业协会依法使用财政票据或者税务票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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