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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工伤赔偿标准:10级伤残的具体金额

2024-12-04
深圳市工伤赔付标准包括以下几个方面:首先,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相当于劳动者月工资的七个月;其次,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根据伤残程度不同,分别为一个月、两个月的劳动者月工资;再者,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同样根据伤残程度设定为四个月的劳动者月工资;最后,若涉及其他相关费用,则需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在劳动合同期满或劳动者主动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需分别以深圳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准,向劳动者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对于十级伤残的劳动者,在劳动或聘用合同终止或依法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时,除享有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死亡的情况外,还可以从工伤保险基金中获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用人单位需向他们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从而结束工伤保险关系。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将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分别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工伤保险基金将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用人单位需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相关法规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 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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