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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结婚取消晚婚晚育假的奖励待遇: 1、按法定结婚年龄(女20周岁,男22周岁)结婚的,可享受3天婚假。 2、结婚时男女双方不在一地工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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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十八条国家稳定现行生育政策,鼓励公民晚婚晚育,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可以要求安排生育第二个子女。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规定。 第二十五条公民晚婚晚育,可以获得延长婚假、生育假的奖励或者其他福利待遇。
职工结婚取消晚婚晚育假的奖励待遇: 1、按法定结婚年龄(女20周岁,男22周岁)结婚的,可享受3天婚假。 2、结婚时男女双方不在一地工作的,可视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 3、在探亲假(探父母)期间结婚的,不另给假期。 4、婚假包括公休假和法定假。 5、再婚的可享受法定婚假。
女职工现行产假98天。2015年12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决定》,删除了晚婚晚育增加产假的规定,改为》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妇可以获得延长产假的奖励或其他福利待遇。但是,这个法律没有规定如何延长,各省、直辖市、自治区有可能修改《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的规定,但是各地的规定还没有公布。目前,女职工合法生育的,只享受《女职工劳动保护特殊规定》第七条规定的98天产假。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不到4个月流产的,怀孕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的产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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