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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条例所称被征收房屋的类似房地产,是指与被征收房屋的区位、用途、权利性质、档次、新旧程度、规模、建筑结构等相同或者相似的房地产。本条例所称套...
被征收入或者房屋征收部门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原评估机构提出复核评估申请书,并具体说明对评估报告的异议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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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估机构、房地产估价师、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成员应当独立、客观、公正地开展房屋征收评估、鉴定工作,并对出具的评估、鉴定意见负责。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干预房屋征收评估、鉴定活动。与房屋征收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部门组织成立由房地产估价师以及价格、住房保障和房地产、国土资源、城乡规划、法律等方面专家组成的市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
自征收补偿方案公示之日起,不得在该范围内实施下列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一)新建、扩建、改建房屋(依法鉴定为危房采取排危措施除外);(二)已依法取得建房批准文件但尚未建造完毕房屋的续建;(三)房屋析产、分割;(四)改变房屋、土地用途以及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续期;(五)以被征收房屋为注册地址办理市场主体设立登记、住所(经营场所)变更登记;(六)其他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将前款所列事项书面通知住房保障和房地产、国土资源、城乡规划、工商等部门暂停办理相关手续,并在吉林市建设信息网和房屋征收范围内公布。暂停办理相关手续的书面通知应当载明暂停期限,暂停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一年。暂停期限届满或者中止房屋征收的,房屋征收部门书面通知有关部门恢复办理相关手续。实施不增加房屋补偿费用的继承、拍卖等行为,房屋权利人持合法证件向房屋征收部门提出申请后,由房屋征收部门书面通知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等部门办理房屋权利人变更手续。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依法建立房屋征收补偿档案,并将分户补偿情况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入公布。审计机关应当加强对征收补偿费用管理和使用情况的监督,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公布审计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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