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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薪水的百分之三百的薪水报酬。但国庆节的法定假日是三天哦!《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
你拿出来你们当时签订的合同,看合同是要怎样商定的。还有就是加班费不是商定多少就是多少,而是要根据你什么时候加班来计量加班费的准则如下: 第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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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单位内部不能够罚金,之前1982年国务院有限定单位能够罚金,但早就取消了该限定。单位这样做是违法的。不知道你是哪个地方的,你的薪水很低,可能低于当地最低薪水准则,低于该准则薪水的需要支付赔偿的。 2、罚金是行政处罚措施,只有法律授权的国家机关才有权行使,单位作为普通民事主体不享有该权利。但如果员工做法给单位导致损失,能够要求员工赔偿,此是赔偿损失,而不是罚金,合法。很多单位限定有罚金,但确实决裂法,但单位为防范违法罚金,可将员工的某些做法列入公司章程或规章规则中的绩效考核中去做软化处置。 3、单位无正当借口克扣薪水的,需支付50%至100%间的赔偿。而且,还有限定,就算单位要员工赔偿进行合法克扣,单位每月克扣数额不得超出员工当月薪水数额的20%。 4、《劳动法》第九十一条用人单位有下列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支付劳动者的薪水报酬、经济赔偿,并能够责令支付赔偿金: (一)克扣或者没理由拖延劳动者薪水的; (二)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薪水报酬的; (三)低于当地最低薪水准则支付劳动者薪水的; (四)解除劳动合同后,未依照本法限定予以劳动者经济赔偿的。《薪水支付暂行限定》第十六条因劳动者本人原由给用人单位导致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商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的薪水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出劳动者当月薪水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薪水部分低于当地月最低薪水准则,则按最低薪水准则支付。最后如果有纷争,能够向劳动监察大队投诉,向劳动仲裁委申请仲裁。
某职工月工资2000元,用人单位安排其在法定假日9月22日、10月1日至3日期间加班1天,其加班工资为: 2000(元)÷21.75(天)×300%×1(天)=275.86(元) 如果用人单位安排该职工在9月23日、24日,10月4日至7日加班1天且不能补休,其加班工资为: 2000(元)÷21.75(天)×200%×1(天)=183.9(元)
公司需要支付相应的加班费,计算加班费应当依据基本工资(不得低于最低工资)除以21.75天,计算所得日工资,再除以8小时得出小时工资。按照每月工作时间21.75天*8小时=174小时,超过部分即为延时加班,按照1.5倍计算。六日按2倍计算加班费。 需要搜集证据,如工作牌,工资条,工资银行明细等能够证明劳动关系,工作年限,工作时间及工资情况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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