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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签订合同,不要忘记登记备案。双方签订的书面房屋租赁合同,合同中要对租赁期限、租金数额、支付方式、房屋用途、违约责任等作出约定,以便日后解决...
不合理,应该可以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司法解释的理解与适用》第四条当事人以房屋租赁合同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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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第四十四条规定:出租人和承租人应当签订书面租赁合同,约定租赁期限、租赁用途、租赁价格、修缮责任等条款,以及双方的其他权利和义务,并向房产管理部门登记备案;建设部令第四十二号《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十三条房屋租赁实行登记备案制度。签订、变更、终止租赁合同的,当事人应当向房屋所在地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登记备案。从这两部法律、法规所规定的内容来看,订立房屋租赁合同应当在房管部门备案,但是在当前的民事活动中,很少有当事人按规定进行备案的。我国房屋租赁的备案制度,是为了便于行政机关管理的需要,不是租赁合同的生效要件。所以,合同未备案不会导致房屋租赁合同无效。
没有备案的租赁合同一般情况下有效,当事人约定以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为房屋租赁合同生效条件的,从其约定。但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当事人以房屋租赁合同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为由,请求确认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当事人约定以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为房屋租赁合同生效条件的,从其约定。但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除外。
在交易双方没有在合同中,对合同生效作出条件约定的,购房合同没有备案,同样具有合同效力,即法定的约束力。 所谓商品房合同登记备案制度,是根据法律规定,开发商与商品房买受人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后,应将该合同送房地产主管部门审查并登记在案的程序行为,也是商品房交易行为中对开发商承赋的法定义务和程序。 我国实行强制备案件登记制度。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条例》、《城市商品房预售登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中均规定了商品房买卖合同签订后,开发商须将合同送房地产主管部门登记备案,其主要目的显然是为了规范开发商的预售行为而设定的法定程序,避免出现“炒房”、“一房多卖”、“以房设套”恶象发生,以保障房地产行业持续、健康发展,维护购房者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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