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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转让的商品房有效吗

2022-10-30
2008年6月17日,被告A、B(系夫妻关系)与原告C签订房产转让协议,将其订购的一套在建商品房转让给C,转让价格为12万元。被告负责办理好房产证,三年内交付房屋给原告使用,逾期则按月息2分计息。当天原告即付清12万元购房款,两被告共同写了收条给原告。2011年原告听说该房产已经交付使用,便找A要求交付房屋并办理房产证手续,但是一直联系不上。于是找到B,B却说自己已经和A离婚,房产归A处理,债务由A负责,她不知道A下落。苦等三年的房产却不是自己所有,C将A、B共同起诉到法院,请求法院判令: 1、两被告履行房产转让协议,将该商品房过户归原告; 2、如不能过户则返还购房款12万元。《合同法》第58条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38条第6项“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房地产不得转让”,是强制性禁止规范,严格禁止未取得权属证书的房地产入市流转。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44条第1款的规定和《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释》,只要出卖人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办理预售登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预售合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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