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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修正草案 第二十三条工人职员因病或非因工负伤死亡时、退职养老后死亡时或非因工残废完全丧失劳动力退职后死亡时...
属于自然死亡,单位支付丧葬费、有未成年、经济困难配偶的,支付抚恤费,具体以当地的规定标准为准。估计已修改在1万左右 关于调整企业职工非因工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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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因工死亡待遇,各省均有不同规定,以下是山东省的规定,2014年山东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应享受以下待遇1.丧葬补助费山东省标准为1000元。企业职工(含离退休人员)逝世后,不分职务级别,丧葬补助费的标准调整为每人1000元,包干使用,节约归家属,由社保基金统筹支付。2.一次性救济费山东省标准为10个月全省上年度月平均工资。自2013年10月1日起,根据本人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满15年的按参保人死亡时上年度10个月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全额纳入统筹;不满15年的,缴费年限每满1年(不满1年按1年计算),按十五分之一纳入统筹,由社保基金统筹支付。3.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企业职工(含离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符合领取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条件的供养直系亲属,每人每月补助标准按企业所在地调整为3类:460元、410元、360元.注1:兰山三区为410元;九县为360元。注2:机关事业单位供养遗属的范围:(一)父(包括自幼抚养死者长大的抚养人)、夫年满60周岁,或者不满60周岁基本丧失劳动能力,无固定收入者。(二)母(包括自幼抚养死者长大的抚养人)、妻年满50周岁,或者不满50周岁基本丧失劳动能力,无固定收入者。(三)子女(包括遗腹子女、养子女、前妻或者前夫所生子女)不满16周岁或者年满16周岁尚在普通中学学习,或者基本丧失劳动能力者。(四)弟、妹(包括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弟妹)不满16周岁或者年满16周岁尚在普通中学学习,或者基本丧失劳动能力者。(五)遗属系普通高校、中专、技校在校学生(不包括硕士、博士研究生),可列入定期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范围。注2:因工死亡供养亲属范围:(一)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二)工亡职工配偶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三)工亡职工父母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四)工亡职工子女未满18周岁的;(五)工亡职工父母均已死亡,其祖父、外祖父年满60周岁,祖母、外祖母年满55周岁的;(六)工亡职工子女已经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孙子女、外孙子女未满18周岁的;(七)工亡职工父母均已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兄弟姐妹未满18周岁的。注3:2013年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城镇非私营单位从业人员平均工资口径)为47652元,全省职工平均工资(城镇非私营单位从业人员平均口径)为46998元。2012年度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42572元,全省职工平均工资为41904元。2011年度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37992元,全省职工平均工资为37618元。附《社会保险法》:第十七条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在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因病或者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可以领取病残津贴。所需资金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第八十三条用人单位或者个人认为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的行为侵害自己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用人单位或者个人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依法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核定社会保险费、支付社会保险待遇、办理社会保险转移接续手续或者侵害其他社会保险权益的行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个人与所在用人单位发生社会保险争议的,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提起诉讼。用人单位侵害个人社会保险权益的,个人也可以要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或者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依法处理。
是有的,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企业职工可以按照当地的政策享受死亡待遇。死亡待遇包括三个方面:1.丧葬补助费;2.一次性抚恤金;3.遗属生活补助费。其中1、2两项是一次性支付的,3是按月支付的。 关于遗属生活补助费不是所有的遗属都可以领取的。首先,必须以死亡职工的工资为主要生活来源。其次,在职工死亡30日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2.因病或非因工死亡职工配偶男年满6O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3.因病或非因工死亡职工父母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4.因病或非因工死亡职工子女未满18周岁的;5.因病或非因工死亡职工父母均已死亡,其祖父、外祖父年满60周岁,祖母、外祖母年满55周岁的;因病或非因工死亡职工子女及其配偶已经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孙子女、外孙子女未满18周岁的;7.因病或非因工死亡职工父母均已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兄弟姐妹未满18周岁的。
属于自然死亡,单位支付丧葬费、有未成年、经济困难配偶的,支付抚恤费,具体以当地的规定标准为准。估计已修改在1万左右 关于调整企业职工非因工及因病死亡丧葬费标准的通知 赣劳社养[2012]73号 各市、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总工会,省直有关单位,中央驻赣企业: 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决定对企业职工非因工及因病死亡后的丧葬费标准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企业职工(含退休人员及按国务院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办理退职的人员)非因工及因病死亡后,其丧葬费由3200元调整为5000元。资金渠道按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省总工会《关于调整企业职工非因工及因病死亡丧葬抚恤标准的通知》(赣劳社养[2008]15号)规定执行,即:在职职工由所在单位按原资金渠道列支;退休(含退职)人员,参加了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由养老保险统筹基金支付;未参加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由其退休前所在单位按原资金渠道列支。 本通知自2012年1月1日起执行。今后,国家出台企业职工丧葬费有关政策后,按国家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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