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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规定:“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根据该解释...
虽然我国工伤保险条例中没有明确规定单位应支付职工住院期间的营养补助。但如果工伤职工治疗医院出具了相关需要营养证明,则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工伤职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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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工伤不存在营养费之说,停工留薪期内用人单位应按原工资标准给工伤职工发放停工留薪期工资。 2.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之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3.一般来说,应该是按工伤职工受伤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来发放工伤停工留薪期工资。 4.但在实际中,很多单位是按照底薪,地区最低工资标准等发放,这种做法是违法的,工伤职工可以到当地劳动监察大队投诉或直接去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请仲裁申请,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有什么不明白的,可以直接拨打12333咨询一下当地劳动部门。
单位的做法肯定是不对的,只要是在工作过程中因工受伤的那么属于工伤的,及时构不成伤残,享受不了伤残赔偿金但是其他的工伤待遇还是要有的,最起码医药费、营养费、工资等都是要有的,你可以跟单位进行协商,如果协商不成那么你可以通过法律途径维权的。你可以在1年内申请工伤认定,一旦认定为工伤那么就要享受工伤待遇的。
计算营养费的前提条件是医院出院诊断证明书上有出院后需要加强营养的说明,计算方式一般按医疗费的20%计算。营养费根据受害者的障碍状况,受伤明显轻微,不需要住院治疗的,一般不赔偿营养费。受害程度达到轻伤以上者,赔偿营养费,赔偿期限从受伤之日起至受伤基本痊愈之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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