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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预售合同能否作为抵押贷款的依据?

2024-11-22
依据《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商品房预售合同并不具备直接抵押贷款的效力。这意味着,在购房者尚未正式取得房屋所有权之前,即未持有房地产权属证书的情况下,无法将该房屋用作抵押物向银行申请抵押贷款。 尽管商品房预售合同已经明确了购房者与开发商关于未来房屋交易的约定,但实际上购房者在此阶段尚未实际获取到房屋的所有权。因此,大多数银行都不会接受仅基于预售合同提出的抵押贷款申请。 一旦所购房屋顺利竣工并完成了相应的产权登记手续,购房者成功领取到了房地产权属证书,就可以将此房屋作为抵押物向银行申请抵押贷款。 根据《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第二十条,对于预购商品房贷款抵押,商品房开发项目必须符合房地产转让条件并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根据《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如果使用预购商品房贷款进行抵押,必须提交生效的预购房屋合同。 根据《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如果使用预售商品房或在建工程进行抵押,登记机关应当在抵押合同上作记载。 根据抵押的房地产在抵押期间竣工的情况,当事人应当在抵押人领取房地产权属证书后,重新办理房地产抵押登记

相关法规

《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第二十条预购商品房贷款抵押的,商品房开发项目必须符合房地产转让条件并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以预购商品房贷款抵押的,须提交生效的预购房屋合同。 《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以预售商品房或者在建工程抵押的,登记机关应当在抵押合同上作记载。 抵押的房地产在抵押期间竣工的,当事人应当在抵押人领取房地产权属证书后,重新办理房地产抵押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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