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纵观刑法分则条文,“公共场所”多次出现,除了刑法第293条的规定以外,还包括刑法第236条第3款第3项的“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刑法第...
所谓扒窃行为,一般具备两个特征:一是窃取行为发生在公共场所,通常发生在公共交通工具、车站、码头、民用航空站、市场、商场、公园、广场等公用建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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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场所是指人群聚集,供人们学习、工作、社会交往、休息、文体娱乐、参观旅游及满足部分生活需求所使用的一切公共建筑物、场所及设施。“寻衅滋事”,是指在公共场所无事生非,起哄捣乱,无理取闹,殴打伤害无辜,肆意挑衅,横行霸道,破坏公共秩序的行为。网络、联系方式、报纸、信函、微博、高音喇叭、音响设备、麦克风都是言论平台和工具,不是公共场所。用网络和微博发表言论跟用手机群发短信、发表言论是一个概念。网络、微博、报纸均不属于公共场所,发微博、帖子、手机短信、报纸上造谣构成寻衅滋事也就失去了前提和基础。即便在大街上发表演讲,也属于宪法规定的言论自由范畴。但是如何来避免言论自由过程中的造谣中伤呢?散布谣言构成什么犯罪?诽谤罪指故意捏造并散布虚构的事实,足以贬损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侮辱罪,是指使用暴力或者以其他方法,公然贬损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人格尊严和名誉权。什么是诬告陷害呢?我国宪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对于公民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有关国家机关必须查清事实,负责处理。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那么何为“诬告陷害”呢?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三条规定:“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意图使他人受刑事追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犯前款罪的,从重处罚。不是有意诬陷,而是错告,或者检举失实的,不适用前两款的规定。”通过上述规定,我们可以看到所谓诬告是针对公民“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行为中,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意图使他人受刑事追究,情节严重的”的违法犯罪行为。所以构成诬告陷害犯罪的前提是实施“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行为”。诬告陷害需要向有关部门告发,此罪又与发微博、帖子、短信无关,微博和腾讯、新浪都不是有关部门。法律规定如此清楚,好像不需要2高另行做任何司法解释。2高将网络、扩充解释为公共场所,将侮辱诽谤扩充解释为寻衅滋事,对刑法罪名都进行了修改,违背常识和法理,也有越权之嫌。
下面 “公共场所”可以分为以下三类: 一是车站、码头、民用航空站、商场、公园、影剧院、展览会、运动场等不特定多数人自由出入的场所。 二是教室、集体宿舍、游泳馆、电梯间、儿童游乐场等多人进出、使用的相对公开的场所。 三是网络通讯群组、聊天室等公共网络平台、网络应用服务,也可能成为此条文中的“公共场所”,利用此类网络平台和服务,当众猥亵儿童的,应当认定为公共场所当众猥亵儿童。
公共场所是指公众可以去的地方或对公众开放的地方;公众是指社会上大多数的人或大众。因此,仅从文义解释的角度讲,公共场所就是指供社会上大多数人从事工作、购物、学习、文化、娱乐、体育、社交、参观、旅游和部分生活需求的一切公用建筑物、场所及其设施的总称。这一解释突出了公共场所系相对于私人场所而言及可由多数人进出、使用的功能特征。从对“公共场所”的最狭义理解来看,一般应强调该场所“供非固定人员进出、使用”的功能特征,唯此方能体现公共场所的涉众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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