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劳动合同法》第一百零二条规定“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的条件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事项,对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
《劳动合同法》第一百零二条规定“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的条件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事项,对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第四十条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1)劳动者生病或者非工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或者用人单位安排的其他工作;(2)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调整工作,仍不能胜任工作;(3)劳动合同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劳动合同不能履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其次,但贵单位属于法律依据以外的单方面终止劳动合同,因此: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终止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不得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得依照法律依据解除劳动合同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六个月以下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直辖市、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三倍的,按月平均工资的三倍支付经济补偿标准,经济补偿的最高年限不得超过十二年。
1、造成公司损失问题。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因为劳动者原因造成公司损失,公司依法可以向其主张赔偿责任。 2、解除劳动关系问题。劳动关系解除需要双方协商一致,在用人单位没有证据劳动者有严重违反单位规章制度等情形下,不能迫使劳动者自动离职。 3、工资问题。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
详见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270人已浏览
213人已浏览
197人已浏览
232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