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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规定如下: 第一条规定,为加强村庄,集镇的规划建设管理,改善村庄、集镇的生产、生活环境,促进农村经济和社会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四条规定,村庄、集镇规划建设管理,应当坚持合理布局、节约用地的原则,全面规划,正确引导,依靠群众,自力更生,因地制宜,量力而行,逐步建设,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的统一。 第五条规定,地处洪涝、地震、台风、滑坡等自然灾害易发地区的村庄和集镇,应当按照国家和地方的有关规定,在村庄、集镇总体规划中制定防灾措施。
市、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造价咨询企业执业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对其资质实施动态管理。
用地计划分为国家、省(自治区、下同)、省辖市(地区、自治州,下同)、县(县级市、区,下同)四级。县为基层计划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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