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因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在非所在地工作或者居住的适龄儿童、少年,在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工作或者居住地接受义务教育,应当向居住地县级人民政...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和本省制定的义务教育课程方案和课程计划,学校不得增加考试科目的课时或者减少非考试科目的...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学校的学生人均公用经费基本标准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教育行政部门制定,并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状况适时调整。制定、调整学生人均公用经费基本标准,应当满足教学基本需要。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制定不低于国家标准的学校学生人均公用经费标准。学校(班)学生人均公用经费标准应当高于普通学校学生人均公用经费标准。
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适龄儿童、少年,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家庭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并履行接受义务教育的义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在财政预算中将义务经费单列。县级人民政府编制预算,除向农村地区学校和薄弱学校倾斜外,应当均衡安排义务教育经费。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2,890人已浏览
786人已浏览
981人已浏览
1,148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