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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违法履行、不履行或者不当履行行政职责的,按照...
动物疫病状况风险评估结果表明具有较高程度动物疫病发生风险的,市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发出动物疫病风险警示,制定相应的预防、控制措施,并及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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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执业兽医考核和培训计划,对执业兽医的业务水平、工作成绩和职业道德状况进行定期考核,为执业兽医接受继续提供条件。市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相关机构或者组织承担执业兽医考核、培训和继续教育等工作。聘用执业兽医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保证所聘用的执业兽医接受培训和继续教育的时间。
市和区、县兽医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动物防疫工作。区、县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动物防疫工作需要,在乡镇或者特定区域派驻基层兽医机构,在村、社区可以设置村级动物防疫员、社区动物防疫协管员。村级动物防疫员、社区动物防疫协管员应当协助做好动物防疫知识宣传、强制免疫接种、动物饲养情况调查、疫情观察报告和调查处置、违法行为报告和制止等动物防疫工作。卫生、园林绿化、水务、环境保护、市政市容、食品药品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公安等行政部门和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动物防疫相关工作。与动物防疫相关、一时难以定性且涉及多部门的事项,由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先行处理并负责协调。
本市建立动物防疫信息平台,统一归集、公布从事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诊疗,以及动物产品生产、经营、加工、运输、贮藏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的信用信息;涉及食品安全的,纳入本市统一的食品安全追溯信息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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