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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违法履行、不履行或者不当履行行政职责的,按照...
市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执业兽医考核和培训计划,对执业兽医的业务水平、工作成绩和职业道德状况进行定期考核,为执业兽医接受继续提供条件。市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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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物饲养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为动物提供适宜的环境;(二)保证动物达到国家规定的健康标准;(三)对患病动物进行必要的治疗;(四)不遗弃、虐待饲养的动物。市公安机关依法设立犬类留检所,负责收容处理犬只饲养者放弃饲养的犬只、被没收的犬只和无主犬只。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根据需要自行设立或者委托有条件的社会组织设立犬只以外的动物收容场所或者暂存场所,实施犬只以外动物的收容。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不执行隔离、紧急免疫接种、暂停销售和购进相关动物及动物产品、限制相关动物及动物产品移动等临时控制措施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代作处理,所需处理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并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未取得定点屠宰证擅自屠宰猪、牛、羊、鸡、鸭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予以取缔,没收动物、动物产品、屠宰工具和设备以及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3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货值金额难以确定的,对单位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三款规定,未在屠宰前申报检疫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给予警告,处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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