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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房的土地性质属于划拨,在开发建房时由于是给职工的住房带社会福利性质,是国家免费划拨给单位使用的,所以在土地使用权上面没有明确约定使用权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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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改革法》规定:对土地改革中分到的宅基地以及地上的房屋,都由人民政府颁发土地所有证。随着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农村逐步走向合作化的道路,通过兴办合作社的形式,农民私有的土地转为了合作社集体所有,逐渐形成了现在的农民集体土地所有制,并在法律上得到了确认。城市土地随1982年我国《宪法》的颁布“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而转为国有性质。因此,现在不存在私有的土地,当时原人民政府颁发的土地证也自然失去了效力。但是,如果土地改革中由人民政府颁发土地证的土地,迄今未因法定的原因发生土地房屋权属的变化,现仍在承继使用的,该土地证可以作为确定土地使用权的权源依据。
1、2017年5月1日起,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为本行政区域内不动产登记机构,负责不动产登记工作。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县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也就是说,从今年5月1日开始,房产证将正式“下岗”,新的《不动产权证书》上岗,目前全国所有市县已经停发旧证、颁发新证。2、目前,房产证和土地使用证停止颁发,买房子拿到的是不动产权证书,但是已经颁发的房产证并不作废,仍然有效。不动产登记按照“不变不换”的原则进行,以新证逐渐代替旧证的形式完成,若不动产权利发生变更、转让,会为新的产权人颁发不动产权证书;若不动产权利不发生变更、转让,旧证依然合法有效,效力与不动产权证书相同,仍然可以办理各种手续。
旧的土地使用证有效,在权利不变的情况下无需更换新的证书。我国房地产权证遵循不变不变的原则,持有旧证的权利人可以自主选择更换或不更换新的房地产权证。房地产权利没有变化的,不需要专门换新证,旧证和新证效力一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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