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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讨论物业税,土地出让金是个不容回避的问题。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所长贾康就曾指出,开征物业税面临的最大矛盾是与现行税费制度的衔接问题,主要...
讨论物业税,土地出让金是个不容回避的问题。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所长贾康就曾指出,开征物业税面临的最大矛盾是与现行税费制度的衔接问题,主要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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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土地转让金纳入房地产税后,不一定能降低房价。这一点在本文的第四部分表示。其次,土地转让金与房地产税现象相似,但本质上与国家征收房地产税和征收土地转让金时的身份不同。征收房地产税,国家身份为政权组织者,以政治权利为基础,具有强制性、无偿性和固定性的特征,征收属于分配范围的土地转让金,国家身份为国有土地所有者,以土地所有权为基础,是市场行为,属于交换范围。再次,如何合理规划土地转让金属于政府预算和支出的范畴,根本上不是房地产税需要解决和解决的问题。政府卖地收取土地出让金后,是否存在寅吃卯粮问题暂且不论,如果把土地出让金收入设立专款或专项基金进行科学管理,合理安排支出年度及额度,似乎比“土地年租制”更具效率和可行性。
土地出让金是否纳入物业税分析如下:物业税基于个人财产收入,但土地所有权属于国家,买方不属于房屋地块的完全所有者,只有土地使用权70年,开征物业税与当前征收的土地出让金存在一定的冲突。
首先,土地出让金并入物业税后,未必能够降低房价,这一点在本文第四部分已作表述。其次,土地出让金与物业税在现象上近似,但本质上有着根本性的不同,即国家征收物业税与收取土地出让金时的身份不同。征收物业税,国家的身份是政权组织者,凭借的是政治权利,具有强制性、无偿性和固定性的特点,属于分配范畴;收取土地出让金,国家的身份是国有土地所有者,凭借的是对土地的所有权,是市场行为,属于交换范畴。再次,如何合理筹划土地出让金属于政府预算和支出的范畴,从根本上讲,完全不是物业税需要解决和能够解决的问题。政府卖地收取土地出让金后,是否存在寅吃卯粮问题暂且不论,如果把土地出让金收入设立专款或专项基金进行科学管理,合理安排支出年度及额度,似乎比“土地年租制”更具效率和可行性。 1、《》第五十五条以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标准和办法,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等土地有偿使用费和其他费用后,方可使用土地。自本法施行之日起,新增建设用地的土地有偿使用费,百分之三十上缴中央财政,百分之七十留给有关地方人民政府,都专项用于耕地开发。 2、《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九条国有土地有偿使用的方式包括:1)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2)国有土地租赁;3)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或者入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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