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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判处管制的罪犯在管制执行期间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公安部门有关监督管理规定的,尚未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其中,依法给予...
《刑法》第七十一条: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又犯罪的,应当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没有执行的刑罚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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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验期内发现漏罪与又犯新罪的,区分情节,可以再次宣告缓刑(一)目前我国刑法对数罪并罚、合并执行后,能否继续适用缓刑虽然没有肯定性规定,但也没有排除性规定。(二)我国缓刑的适用条件1.适用缓刑的前提条件。必须是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对此,必须注意以下几点: (1)必须是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才可以考虑适用缓刑。 (2)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是指宣告刑,而不是法定刑,也不是合并后的刑期之和。缓刑适用的依据是在考虑犯罪客观危害的同时,更加注重犯罪人主观恶性的大小。
管制是指对犯罪分子不实行关押,交由公安机关管束和人民群众监督,限制其一定自由的刑罚方法。刑法第38条规定:“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由公安机关执行”。可见,管制的执行机关是公安机关。公安机关执行管制,是指县(市)公安局、城市公安分局以及相当于这一级的公安机关,依照人民法院的判决,对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进行教育、监督、考察、评议和改造。公安机关在执行管制时,应当按照人民法院的判决,告知被判管制的犯罪分子活动范围、地域和必须遵守的有关规定,并向其所在单位或居住地的有关群众宣布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所犯罪行、管制期限,是否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等。执行地的县级公安机关,应把被管制的犯罪分子列为重点人口依法进行管理,防止漏管失控。
1.对被判处管制的罪犯在管制执行期间实施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公安部门有关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尚未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其中,依法予以治安拘留的,应当在治安拘留执行期满后继续执行管制,治安拘留时间不计入管制期限;符合劳动教养条件的,可以依法决定劳动教养,劳动教养执行期满后继续执行管制。对于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要是犯罪分子再犯罪被判处拘役或有期徒刑的,由于管制和拘役、有期徒刑不属于同一刑种,执行的方法也不同,如何按照数罪并罚的原则决定执行的刑罚,在刑法中尚无具体规定,因此,“对新罪所判处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执行完毕后,再执行前罪所没有执行完的管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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