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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七十一条: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又犯罪的,应当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没有执行的刑罚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
1、对被判处管制的罪犯在管制执行期间实施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公安部门有关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尚未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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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携带凶器抢夺”,是指行为人随身携带枪支、爆炸物、管制刀具等国家禁止个人携带的器械进行抢夺或者为了实施犯罪而携带其他器械进行抢夺的行为。因此,携带凶器抢夺的,即使在抢夺的过程中未使用凶器,也构成抢劫罪,以抢劫罪定罪处罚。
被判处限制的犯罪者在限制执行期间实施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公安部门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尚未构成犯罪的,应依法受到治安管理处罚,其中依法受到治安拘留的,应在治安拘留执行期满后继续执行限制,符合治安拘留时间不计入限制期的劳动教育条件的,可依法决定劳动教育,劳动教育执行期满后继续执行限制。构成犯罪的,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如果罪犯再次犯罪被判处拘留和有期徒刑,由于管制和拘留、有期徒刑不属于同一刑种,执行方法也不同,如何根据数罪并罚的原则决定执行的刑罚,刑法没有具体规定,因此新罪所判处的有期徒刑和拘留完成后,执行前罪所没有执行的管制
管制是指对犯罪分子不实行关押,交由公安机关管束和人民群众监督,限制其一定自由的刑罚方法。刑法第38条规定:“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由公安机关执行”。可见,管制的执行机关是公安机关。公安机关执行管制,是指县(市)公安局、城市公安分局以及相当于这一级的公安机关,依照人民法院的判决,对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进行教育、监督、考察、评议和改造。公安机关在执行管制时,应当按照人民法院的判决,告知被判管制的犯罪分子活动范围、地域和必须遵守的有关规定,并向其所在单位或居住地的有关群众宣布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所犯罪行、管制期限,是否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等。执行地的县级公安机关,应把被管制的犯罪分子列为重点人口依法进行管理,防止漏管失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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