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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因企业改制活动引发的纠纷,必须是建立在企业“自主改制”基础上,才可以纳入法院主管范围的民事纠纷,由法院才依法予以受理。 二、由政府及其相...
集体企业改制以后,对职工的安置基本上是两种情况:一种是给予工龄买断,一次性发放经济补偿金,解除劳动关系。另一种就是继续上班,原来集体企业中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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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改制,是企业产权制度的根本性变革,涉及国有资本处置、与原主管部门脱钩、职工身份转变等重大问题。因此需要做好充足的准备工作,具体包括以下内容: (一)组建“改制领导小组”,全面负责改制事宜。 (二)参考主管部门或上级单位对企业改制的直接的要求或建议,考察本系统内其他单位改制的一般做法。 (三)考虑改制资产范围、是否需要剥离非经营性资产及剥离的具体方式。 (四)考虑改制的目标、形式和操作类型。 (五)如果存在母子公司体制,需要考虑改制后是否成立集团及如何对目前的子公司或附属公司进行调整的问题 (六)提出股本结构的初步构想。 (七)提出职工安置方案,并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咨询其可行性。 (八)提出国有土地处置方案,并向土地管理部门咨询其可行性。 (九)与银行等主要债权人联系,提出债务承接或处置方案。 (十)宣传动员,取得职工对企业改制的理解或认同。
(法释【2003】1号) 企业改制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与企业改制相关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已于2002年12月3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59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3年2月1日起施行。 二00三年一月三日
二级单位的小改制是集团大改制的基础,如二级单位改制存在不规范、不彻底之处,一旦完成新公司设立,则尚未解决的事项将无法借改制机会予以消化,并可能会对集团大改制造成不良影响。因此,从全局而言,公司化改制应区别于单个企业的改制,首先在程序上即应从严把握。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96号)、《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05]60号)等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化改制按照以下基本程序依次进行: 1、成立改制工作组织并进行前期准备活动; 2、产权界定、核销和财务审计; 3、明确资产边界、剥离资产范围、三类人员计提费用并进行资产评估; 4、在财务审计、资产评估的基础上形成以改制方案为核心的改制文件并取得包括银行在内的主要债权人的支持和同意; 5、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改制方案和职工安置方案,并取得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对职工安置方案的预先审核同意; 6、律师对改制方案出具法律意见书; 7、向集团公司上报改制方案、职代会审议通过材料等并获得批准; 8、进行新公司的名称变更登记或预核准,并开设临时银行账户(如需); 9、弥补注册资本缺口资金并验资; 10、批准新公司章程,选举董事、监事,聘任经理班子; 11、进行公司登记(变更登记或新设登记)和税务登记; 12、国有资产产权、土地和房产权属等相关权属登记,以及资质变更登记或转移; 13、完善职工劳动关系和社会保险的接续、改制前后债权、债务承继、业务合同以及其他需要变更或处理的善后事宜。 综上,根据掌握的情况来看,我们认为相关企业目前尚处于2、3阶段,全民所有制企业改制条件也是最核心、最关键、最艰巨的阶段,需要强有力地继续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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