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法律规定:公共利益需要使用土地的,可以收回;土地使用期届满未续期的,可以收回;停止使用土地的,可以收回;土地批准报废的,可以...
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法律规定是: 《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已经办理审批手续的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连续二年未使用的,经原批准机关批准,...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或者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 (一)为公共利益需要使用土地的; (二)为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需要调整使用土地的; (三)土地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约定的使用期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者申请续期未获批准的。
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情况包括:公共利益确实需要使用土地的;土地使用期限届满未续期的;因迁移、解散、撤销、破产而停止使用土地的;土地批准报废的;未按批准用途使用土地的;未经原批准机关同意连续两年未使用土地的;以非法手段骗取批准的;因司法部门没收全部财产收回土地的。
《土地法》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的规定: 第五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或者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 (一)为公共利益需要使用土地的; (二)为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需要调整使用土地的; (三)土地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约定的使用期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者申请续期未获批准的; (四)因单位撤销、迁移等原因,停止使用原划拨的国有土地的; (五)公路、铁路、机场、矿场等经核准报废的。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338人已浏览
158人已浏览
237人已浏览
165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