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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倍工资的计算基础是劳动者的月工资,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终止或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三倍,按月平均工资的三倍支付经济补偿标准,最高经济补偿期不得超过12年。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人之日起一个月以上未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每月向劳动者支付两倍的工资。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支付月薪的两倍。在实践中,如果没有签订劳动合同,要求双倍工资申请劳动仲裁,仲裁委员会一般只支持11个月,法院判决不同,支持超过11个月,所以超过11个月不签订合同如何要求双倍工资?当然,也有救济手段,用人单位可以违反法律规定,不与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要求单位向劳动者支付月薪的两倍,部分仲裁委员会不接受,发出不接受通知,然后直接向法院起诉。
司法实践中,对于双倍工资的截止时间,有观点认为应一直持续到实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时止。对此观点,笔者则有不同看法。从第八十二条的文字表述来看,双倍工资支付期间为“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根据文义解释,双倍工资的起算时间应该是“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双倍工资的截止时间应该是“自用工之日起不满一年”。即该条规定用人单位最迟应该自实际用工的第二个月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否则最长就要从第二个月开始支付双倍工资一直到第十二个月。举例来说,如果劳动者甲于2008年1月1日到乙公司工作,乙公司一直未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应支付双倍工资的起算时间是2008年2月1日,截止时间应为2008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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