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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的基本处理程序: 1、发生劳动争议后,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可以协商,达成和解协议; 2、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
(一)双方自行协商解决;(二)向本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三)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四)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向当地基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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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处理的基本程序: 1.双方先自行协商解决。双方通过协商方式自行和解,是当事人应首先争取解决争议的途径。 2.协商不成当事人可以向本用人单位所在地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机构是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 3.若经过调解双方达不成协议,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可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4.当事人如果对仲裁裁决不服,可以向当地基层人民法院起诉。处理机构是基层人民法院。 劳动争议处理的机构: 1、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 2、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3、人民法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条规定发是劳动争议处理的基本程序:先协商,协商不成申请调解,调解不成申请仲裁,仲裁不服,提起诉讼。 协商,调解都不是必经程序,但仲裁是诉讼前的必经程序。 劳动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劳动争议的基本处理程序: 1、发生劳动争议后,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可以协商,达成和解协议; 2、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法律规定的有关调解组织申请调解; 3、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4、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法律规定的终局裁决外,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仲裁是必经程序,不得不经仲裁直接到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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