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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履行地为劳动者实际工作场所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八条规定,劳动合同履行地为劳动者实际工作场所地。双方当事人分别向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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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履行地为劳动者实际工作场所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八条规定,劳动合同履行地为劳动者实际工作场所地。双方当事人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仲裁委员会管辖。有多个劳动合同履行地的,由最先受理的仲裁委员会管辖。劳动合同履行地不明确的,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仲裁委员会管辖。案件受理后,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发生变化的,不改变争议仲裁的管辖。
依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十二条规定,劳动合同履行地为劳动者实际工作场所地。《劳动法》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本法。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法执行。
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十二条的规定,劳动合同的履行地是劳动者的实际工作场所。《劳动法》第二条规定,本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形成劳动关系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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