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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的效力待定是合同的效力存在瑕疵的一种状态,效力待定的合同既不是有效的,又不是无效的,它的效力还处于一种不确定的状态。那么对于效力待定合同...
效力待定合同包括以下情形: 1、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签订的合同; 2、无权代理人签订的合同。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限制民事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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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力待定的合同可以这样处理: 1、效力待定的合同变为有效的合同 效力待定的合同的确定,取决于享有追认权的第三人在一定的期限内的追认。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效力待定的合同,需要经过监护人的追认,合同才有效。 无权代理或者超越代理权人签订的效力待定的合同需要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合同才有效。 效力待定的合同经过追认之后,合同自始有效。 2、效力待定的合同变为无效合同 如果效力待定的合同没有经过追人权人的追认或者追认权人拒绝追认,合同就自始无效。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一个月内予以追认。如果有追人权的人拒绝追认或者在一个月后还不追认的,合同就无效了。 法律还赋予了善意的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就是善意的相对人自知道自己与对方订立的合同是效力待定的合同,并且还未经过追认的,善意的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形式作出。
对效力待定的买卖合同可以这样处理: 1、有权人可以行使追认权,使效力待定的合同变为确定有效的合同,追认权的行使一般以明示的方式作出。 2、法律赋予相对人两项权利,即催告权与撤销权。 所谓催告是指相对人要求追认权在一定时间内明确答复是否承认该合同的意思表示。如果追认权人对催告过期不作答复,则视为拒绝追认。 所谓撤销,是指相对人在追认权人对合同未予追认前消灭该合同效力的意思表示。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五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实施的其他民事法律行为经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后有效。 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追认。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民事法律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一条,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 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行为人实施的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行为人实施的行为未被追认的,善意相对人有权请求行为人履行债务或者就其受到的损害请求行为人赔偿。但是,赔偿的范围不得超过被代理人追认时相对人所能获得的利益。 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为人无权代理的,相对人和行为人按照各自的过错承担责任。
效力待定的合同,必须要经过本人的追认,如果本人愿意追认的话,这个合同也可以有效,如果本人不愿意追认,或者是没有做出表示的话,那么这个合同会归于无效。 根据《民法典》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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