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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救措施如下: 限制行为能力订立的合同,经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追认后,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对方可催告法定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追认...
对效力待定的买卖合同可以这样处理: 1、有权人可以行使追认权,使效力待定的合同变为确定有效的合同,追认权的行使一般以明示的方式作出。 2、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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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效力待定合同的情况下:一方面有权人可以行使追认权,使效力待定的合同变为确定有效的合同,追认权的行使一般以明示的方式作出,另一方面,对合同相对人的利益也不能不予保护,为求得平衡,法律赋予相对人两项权利,即催告权与撤销权。所谓“催告”是指相对人要求追认权在一定时间内明确答复是否承认该合同的意思表示。如果追认权人对催告过期不作答复,则视为拒绝追认。所谓“撤销”,是指相对人在追认权人对合同未予追认前消灭该合同效力的意思表示。对于相对人的撤销权,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是只有善意相对人才有此撤销权;二是善意相对人行使撤销权须在追认权未追认前行使;三是善意相对人行使撤销权必须采用明示方式,默示不构成撤销。
效力待定合同处理方式: 1.法定代理人或者被代理人拒绝追认的,合同对权利人不发生效力,当事人因此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 2.经权利人追认的,合同有效,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
应当按照以下方式处理效力待定的合同: 1、具有追认权的,可以对效力待定的合同进行追认,追认后,合同具有法律效力; 2、对方不追认的,相对人可以向追认人发出通知,让对方在三十日内予以追认,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 3、相对人属于善意相对人的,还有撤销的权利,可以和对方撤销其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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