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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方式: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以他人的名义购买房产,但却是实际房产的拥有者。等到离婚之后,再将该房产过户到自己名下。此种方式最为“高超”,成...
民事活动必须遵守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应当遵守国家政策。根据法律规定,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合同无效;因此取得的财产归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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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人名义购房离婚处理方式:突破口在以下几点: 1、从交易时间,摸查出资线索。根据购房付款的时间,回忆一方在此期间财务上有无重大支出或异常,有条件的,还要查询一方银行存折上的资金流向,在确有把握的情况下,查询打入房地产公司购房款的银行出处,也有可能获得柳暗花明的收获。 2、所谓产权人有无泄露真相的可能。因为房产价值巨大,一般当事人不会将该房产以一般朋友的名义购买,而最常见的是以父母兄妹的名义购买。因此,如果一方并不宽裕的父母或兄妹拥有巨值的房产,就有可能存在这种情况。根据不同的人人制订不同的调查对策及方式,就有可能会有所收获。
以他人的名义买房,这在日常生活中屡见不鲜,例如父母以儿子的名义买房、男朋友以女朋友的名义买房等,但这些买房的前提是存在赠与的意思,父母以儿子的名义买房就是想给儿子一套房子;男朋友以女朋友的名义买房就是打算关给她一套住宅。如果以他人的名义买房但没有赠与的意思,这时纠纷可能就出现了,而由于对这方面法律知识缺乏了解,很多人因此遭受了很大损失,往往是有口难辩,有冤说不出。根据前些年的购房政策,购房人需要具有当地城市的户口才能购买,一些不具有当地城市户口的人,常常通过亲戚、朋友关系,借助他们的名义购买商品房,然后在房地产登记部门登记,取得房屋产权证书。此时一旦我们的亲戚或朋友产生不良的企图,提出房屋就是自己购买的,只不过是暂且让我们居住,并拿出房屋产权证书要求我们搬出,这时,我们将处于非常不利的位置,因为我们必须要拿出证据来证明房屋就是我们自己买的,如果不能证明,就会面临房子被“抢走”的危险。那么,遇到这种事情,我们应当怎么办呢?根据《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权利人(早请人)申请登记时,应当向登记机关交验单位或者相关人的有效证件。房产登记管理部门在输房屋产权登记时,不可能花时间和精力去调查房屋所有人是否以他人名义购买,仅仅审查登记申请人的有效证件和相关材料,如果证件真实、材料合法,就会发给其产权证书。我们知道房屋产权证书是房屋所有权的唯一合法凭证,一旦产权证书上记载的是他人的名字,真正的权利人必须举证房屋是自己购买的,拿出一些证据,去申请变更登记。但是在这种举证风险下,真正权利人能否成功则是个未知数,他很可能会陷入有口难辩的尴尬境地。
根据我们办理的案件存在着如下法律风险: 一、在我国不动产的取得必须以登记为生效要件。房屋属于不动产,因此,其所有权归属就应以房产证上的登记权利人为准。以他人的名义买房,如果登记购房人一旦产生不良的企图或反悔,出资人不能证明双方之间的委托代理关系和支付购房款的事实,要想取得房屋产权或收回购房款是很困难的。 二、即使被借用者不会反悔,也同样存在着巨大法律风险。因为在被借用者领取房产证之后,到房屋产权过户给出资人之前,如果被借用者对他人负有到期不能清偿债务,或存在侵权或离婚纠纷等,该房产很可能会被法院查封或拍卖。在这种情况下,出资人很难取得房屋,而可能只有要求返还房价款、违约金,而不能要求继续履行合同、取得房产。 三、借名购买经济适用房、“两限房”等保障性住房,即使签署了书面协议,交付了房款,但因该借名行为系规避国家政策行为,该购房行为事实上损害了公共利益,应属无效,且有可能会承担房屋被政府收回的风险。 四、如果登记产权人意外死亡,该房屋可能会因为继承关系而被其他人继承。即使登记产权人没有发生意外,在房屋满足过户条件时,是否协助办理房屋过户的主动权掌握在登记人手中,借名人面临遭到拒绝的风险。 五、如果银行之后核查实际购房人与借款人不是同一个人,银行也可以依据贷款合同的有关规定,要求提前解除贷款合同。 六、如果登记人将房屋转让给第三人,借名人的房子很可能打了水漂,再也要不回来。由于房屋登记在他人名下,第三人有理由相信登记人就是房屋所有权人。如果第三人在不知情的情况下,从登记人手中买了房子,借名人就会面临丧失房屋的可能,最终的结果只能依不当得利向登记人主张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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