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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离婚案件有诉讼代理人的,本人除不能表达意志的以外,都应出庭;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的,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这是...
根据《民事诉讼法》,离婚案件有诉讼代理人的,本人除不能表达意志外,还应当出庭;因特殊情况不能出庭的,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这是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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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民事诉讼法》,离婚案件有诉讼代理人的,本人除不能表达意志外,还应当出庭;因特殊情况不能出庭的,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这是民事诉讼的特别规定,说明离婚当事人必须出庭。离婚案件不论是否委托代理人,当事人必须出庭参加诉讼,当庭表明对案件的处理意见;如果当事人因特殊情况不能出庭参加诉讼,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即当事人不能出庭,即使委托代理人,也不能代表代理人是否离婚,也不能代理人对相关实体权利的处分发表声明。法律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离婚案件作出了特别规定。原则上,法定代理人应当代理诉讼,处分权利。但法定代理人不出庭的,不必由法定代理人出具书面意见,人民法院应当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依法判决。因此,根据法律规定,离婚案件的代理人没有特别授权代理人,只能是一般授权。
一方被监禁,规定是可以由原告当事人到原告所在地,或原告经常居住地区法院提出离婚诉讼。原告就是指提出离婚诉讼的当事人,被告是被监禁的当事人。《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二十二条特别规定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二)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三)对被采取强制性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四)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香港离婚案件抚养权归属总体上按照有利于孩子日后的学习,健康成长的原则确定。具体的情景包括如下 1、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2、父母双方协议两周岁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予准许。 3、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5、父母双方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 6、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抚养子女的,可予准许 7、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支持 8、父母双方协议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应予准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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