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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质量认证是否具有“强制性”?

2021-10-27
产品质量法》第十四条第二项规定:国家参照国际先进产品标准和技术要求,推进产品质量认证制度。企业可根据自愿原则向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批准或国务院质量监督部门批准的部门批准的认证机构申请产品质量认证。认证合格的,认证机构出具产品质量认证证书,允许企业在产品或其包装上使用产品质量认证标志。根据这一规定,申请产品质量认证实行自愿原则。产品质量认证制度是国家为了保证和提高产品质量而采取的激励和引导措施,不是强制行政手段,任何部门和个人都不得强制企业申请产品质量认证。企业通过质量体系的认证,对符合认证标准的产品进行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的获取,既方便消费者又有助于提高企业和产品的市场信誉,提高产品的市场竞争力。

相关法规

《产品质量法》第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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