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列入目录的进境物品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入境时无需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一)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或者国际组织驻华机构及其外交人员的自用物品;(...
《》第14条第2款规定:“国家参照国际先进的产品标准和技术要求,推行产品质量认证制度。企业根据自愿原则可以向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认可的或者...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强制性产品认证,又称CCC认证,是中国政府为保护广大消费者的人身健康和安全,保护环境、保护国家安全,依照实施的一种产品评价制度。它要求产品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和相关技术规范。强制性产品认证,通过制定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产品目录和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对列入《目录》中的产品实施强制性的检测和工厂检查。凡列入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内的产品,没有获得指定认证机构颁发的认证证书,没有按规定加施认证标志,一律不得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列入强制性认证目录的产品包括电线电缆、开关、低压电器、电动工具、家用电器、轿车轮胎、汽车载重轮胎、音视频设备、信息设备、电信终端、机动车辆、医疗器械、安全防范设备、油漆、陶瓷、汽车产品、玩具等产品。强制性产品认证旨在通过“统一目录,统一标准、技术法规、合格评定程序,统一认证标志,统一收费标准”等一揽子解决方案,彻底解决长期以来中国产品认证制度中出现的政出多门、重复评审、重复收费以及认证行为与执法行为不分的问题,并建立与国际规则相一致的技术法规、标准和合格评定程序,促进贸易便利化和自由化。
《产品质量法》第十四条第二项规定:国家参照国际先进产品标准和技术要求,推进产品质量认证制度。企业可根据自愿原则向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批准或国务院质量监督部门批准的部门批准的认证机构申请产品质量认证。认证合格的,认证机构出具产品质量认证证书,允许企业在产品或其包装上使用产品质量认证标志。根据这一规定,申请产品质量认证实行自愿原则。产品质量认证制度是国家为了保证和提高产品质量而采取的激励和引导措施,不是强制行政手段,任何部门和个人都不得强制企业申请产品质量认证。企业通过质量体系的认证,对符合认证标准的产品进行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的获取,既方便消费者又有助于提高企业和产品的市场信誉,提高产品的市场竞争力。
《》第14条第2款规定:“国家参照国际先进的产品标准和技术要求,推行产品质量认证制度。企业根据自愿原则可以向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认可的或者国务院质量监督部门授权的部门认可的认证机构申请产品质量认证。经认证合格的,由认证机构颁发产品质量认证证书,准许企业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使用产品质量认证标志。”按照这一规定,申请产品质量认证实行自愿原则。产品质量认证制度是国家为保证和提高产品质量而采取的一种激励和引导措施,而非强制性行政手段,任何单位或个人都不应强迫企业申请产品质量认证。企业通过质量体系的认证,对符合认证标准的产品获得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既方便消费者识别,也有助于提高企业和产品的市场信誉,增强产品的市场竞争力。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571人已浏览
802人已浏览
96人已浏览
148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