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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期满,存在一个双方是否还要续签的问题。如果到期后才突然通知对方不再续签,可能会造成劳动者短期内生活困难与找工急迫。从法理上说,用人单位在提出劳动合同到期,终止劳动关系时,应该提前一个月通知员工。如果用人单位没有提前一个月通知,应以给员工一个月工资作为代替。这也称为“代通知金”。同时,法律规定,3种情形下,用人单位应提前1个月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1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终止劳动关系: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你所咨询的问题,农合工的合同到期公司该如何处理有了以下回复,劳动合同期满不续订或提前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后,可申领一次性生活补助。
1、 认定开工日期 开工日期,是建设工程工期的起算点,也是控制工期风险的第一个重要节点。一般而言,开工日期的确定方式有以下几种: (1) 合同中约定具体的日期作为开工日期; (2) 以发包人开工通知中写明的日期作为开工日期; (3) 以监理人的开工通知写明日期作为开工日期; (4) 以承包人递交的开工报告或开工申请被批准的日期为开工日期。 若有开工会议纪要、开工通知明确了开工时间则可以此举证;没有这些证据则可依据开工报告记载时间来作为开工时间;若这些均没有,一般可以合同记载时间举证。 2、 认定竣工时间 竣工是指承包人完成施工任务。一般来说,工程竣工后,发包人均进行验收,确认合格后予以接收。然而在实践中,承包人工程完工之日和竣工验收时间经常有时间差,关于竣工时间的认定,司法解释做出了规定: (1) 以双方确认的日期为竣工日期。 (2) 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以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为竣工日期; (3) 承包人已经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发包人拖延验收的,以承包人提交竣工验收报告之日为竣工日期; (4) 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工程占有之日为竣工日期。 前面说的承包人的原因导致的工期延误,而施工中往往由于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由此产生工期顺延及索赔事项。要主张工期顺延及索赔,承包人需举证,即需要在施工过程中留存相应的资料、文件,这对施工管理是否规范、是否有完善的制度是一个考验。 3、 工期顺延的情形 工期合法顺延时,是不需承担违约责任的,工期顺延的情形主要有以下: (1) 施工过程中,发包人时常要求承包人增加工程量,因而必然导致工期的增加; (2) 因发包人变更设计而导致承包人无法施工的期间应当从工期中扣除 (3) 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的期限提供设计图纸等施工必需的资料,导致承包人无法施工的,则从发包人提供这些施工必须资料之日起算工期。 (4) 发包人未按约支付工程款,承包人有权停工,因此引起的工期延误责任由发包人承担。 (5) 发包人指定的分包人与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衔接不当导致工期延误,发包人应当承担相应的工期延误责任。 (6) 产生工期纠纷后,在通过法律处理的过程中,原则上采取谁主张谁取证的原则,所以,在整个施工过程中发包和承包方都要对以上各事项做好记录并保存好相关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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