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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因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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捆绑式家庭装修服务问题分两种情况。第一种,开发商销售的是精装修的房子,这个时候,甲方应该是开发商,他在和业主签订售房合同的时候,约定了精装修的内容。根据合同相对性的原则,业主是和开发商签订的合同,因此开发商应当承担瑕疵担保责任。业主在收到房屋以后,如果出现装修质量问题,应该找开发商,开发商应当先行赔付,之后如果是装修公司的责任,开发商可以向其追偿。第二种,就是开发商在售房的时候,可能会推荐一些装修公司来跟消费者签约,这时消费者就会签两份合同,一份是和开发商签订的售房合同,另一份是和装修公司签订的装修合同。在这时,如果装修出现质量问题,业主则应直接找装修公司来赔偿。由于与业主签订装修合同的是装修公司,而不是开发商,因此出现质量问题与开发商没有关系,其不负瑕疵担保责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 支付使用的房屋存在质量问题,在保修期内,出卖人应当承担修复责任; 出卖人拒绝修复或者在合理期限内拖延修复的,买受人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他人修复,修复费用以及修复期间造成的其他损失由出卖人承担。 如果房屋主体结构出现问题,可要求质监部门作出认定。最终认定为主体结构质量问题,可要求开发商退房并提出损害赔偿。 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也有明确的规定: 因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核验确属不合格,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1、交付或交付的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买受人权利。由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无法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核实确实不合格,买受人合同并赔偿损失的,应当予以支持。2、当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和使用时,买受人的权利应该支持如何处理房屋修复和修复费用,因为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和使用。交付使用的房屋存在质量问题,出卖人应在保修期内承担修复责任;出卖人拒绝修复或者在合理期限内拖延修复的,买受人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他人修复。出卖人应承担修复费用和修复期间造成的其他损失。3、如果房屋套内的建筑面积或建筑面积与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面积不符,如何处理出卖人交付的房屋套内的建筑面积或建筑面积与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面积不符,合同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以下原则处理:(一)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按照合同约定的价格据实结算。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的,不予支持;(二)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过3%的,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退还已付房款和利息的,应予支持。买受人同意继续履行合同。房屋实际面积大于合同约定面积的,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的房价由买受人按约定价格补足。面积误差比超过3%的房价由出卖人承担,所有权归买受人;房屋实际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的,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的房价和利息由出卖人返还,面积误差比超过3%的房价由出卖人返还买受人两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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