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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可是现实中,某些地方政府以公共利益为名征用农民集体土地,却将土地用于房地产开发...
农村宅基地新政策有:开展农村土地征收、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深化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改革;健全耕地保护和补偿制度。坚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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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非农业户口居民原在农村的宅基地,房屋产权不变的,可以依法确定其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房屋拆迁后未经批准重建的,集体收回土地使用权。2、符合地方政府分户建房规定但尚未分户的农村居民,其现有宅基地未超过分户建房总面积标准的,可以根据现有宅基地面积确定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接受转让。购买房屋取得的宅基地与原宅基地的总面积超过当地政府规定的标准,经有关规定处理后允许继续使用的,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暂时确定。3、取得的宅基地可以确定集体土地建设用地的使用权。4、按照确认规定,确定的宅基地面积超过当地政府规定的标准的,可以在土地登记卡和土地证书中注明超过标准面积的数量,然后分户建房或者拆除现有房屋。改建、改建或者政府依法实施规划重建时,按照当地政府规定的面积标准重新确定使用权,超出部分返还集体。五、华侨原在农村宅基地,房屋产权无变更的,可以依法确定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房屋拆迁后未经批准重建的,集体收回土地使用权。
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 坚持土地公有性质不变,耕地红线不突破,农民利益不受损害三条底线,防止颠覆性错误。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基本方向是:落实集体所有权,稳定农民承包权,放开土地经营权。实施集体所有权是指实施农民集体所有的房地产和动产属于集体成员集体所有的法律法规,明确界定农民集体成员权,明确集体土地产权归属,实现集体产权主体明确。稳定农民承包权,就是依法公正地将集体土地的承包经营权落实到集体组织的每一个农民身上。放开土地经营权是指允许承包农民依法自愿将土地经营权分配给有经营意愿和能力的主体,发展多种形式的适度规模经营。 一是开展农村土地征收、集体建设用地入市、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 及时总结经验,不断完善,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改革成果。农村土地征收制度改革的基本思路是:缩小土地征收范围,规范土地征收程序,完善被征地农民合理、规范、多元化的保障机制,建立兼顾国家、集体和个人的土地增值收益分配机制,合理提高个人收益。集体建设用地制度改革的基本思路是:允许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确定为工矿仓储、商业服务等经营用途的现有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享有与国有建设用地同等的权利。在符合规划、用途管制和依法取得的前提下,可以出让、租赁、入股,完善入市交易规则、服务监管制度和土地增值收益的合理分配机制。宅基地制度改革的基本思路是:在保障农民依法取得的宅基地用益物权的基础上,改革完善农村宅基地制度,探索农民住房保障新机制,明确界定农民住房产权,探索宅基地有偿使用制度和自愿有偿退出机制,探索农民住房产权抵押、担保和转让的有效途径。 二是深化农村土地承包经营体制改革。 抓紧修订相关法律,落实中央关于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保持长期不变的重大决策,及时就第二轮承包期满后的耕地延期办法和新的承包期限提出具体方案。在基本完成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颁证的基础上,按照房地产统一登记原则,加快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颁证。明确和提高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颁证的法律效力,扩大全省试点范围。一般来说,要确地到户,严格把握确权确股不确定的范围。出台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抵押和担保试点指导意见。在有条件的地方开展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有偿退出试点。制定并出台完善草原承包经营制度的文件,规范草原承包行为和管理方式,充分调动牧民保障
第一,子女户籍迁出,不再属于村集体成员。第二,宅基地长期闲置或房屋长期失修,其子女不能继承。第三,非法使用的宅基地将被强制收回,不可继承。第四,子女有自己的独立居住地,与父母长期分居。第五,超出宅基地标准使用面积的部分不能继承。《土地管理法》第九条城市土地属于国家。 除法律规定的国家所有外,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第十条国有土地和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可以依法确定为单位或者个人使用。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有义务保护、管理和合理使用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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