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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产权房第一类小产权房:占用集体用地或耕地违法建设,将农民集体用地使用权流转,用于商品住宅开发的违法建筑。 第二类小产权房:在政府划拨或出让的土地上,不按规划功能开发或使用,并将限制销售的房屋直接在市场上销售,具有产权纠纷隐患的不完全产权房。 第三类小产权房:在军队享有使用权的土地上进行商品房的开发,之后卖给军人以外的地方居民,俗称“军产房”。
从法律意义上来说,它并不构成真正的产权,在现今国内通常是指那些由村集体组织或者开发商打着新农村建设等名义出售的的建在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或是由农民自行组织建造的“商品房”。
2008年1月,国务院发布《关于严格执行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法律和政策的通知》,任何涉及土地管理制度的试点和探索都不能违反国家土地用途管理制度。2008年7月15日,国土部下发通知,要求尽快落实农村宅基地确权发证工作,但明确指出不得为小产权房办理任何形式的产权证明。2009年9月1日,国土部发出《关于促进严格建设用地管理批准而不使用土地的通知》,再次向地方政府重申,坚决停止各种所有权小的房间。2010年1月31日,国土资源部表示将重点清理所有权小的房间。2012年2月21日,国土部在2011年房地产用地管理管理等情况记者招待会上,2012年开始各地土地市场流通标志,流通类现象必须立即报告。同时将限期处理土地闲置等违法违规类案件,包括试点处理小产权房问题。2013年11月,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在符合规划和用途管制前提下,允许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租赁,入股,实行与国有土地同等入市,同权同价。《决定》提出的是改革的方向,包括土地制度改革的方向,并没有谈及如何解决小产权房这样具体的问题。2013年11月22日,国土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下发紧急通知,要求全面,正确地领会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等措施,严格执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建设规划,严格实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严守耕地红线,坚决遏制在建,在售小产权房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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