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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擅自出售房屋无效,部分共同所有人擅自处置共同财产的行为一般认定为无效,当事人可以收回房屋权利;第三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作为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其处分权自然由夫妻共同享有,虽然夫妻之间对于日常生活事务享有有平等的处理权,但是房屋买卖属于处置家庭资产的重大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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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夫妻一方擅自卖房有效吗夫妻一方擅自卖房不能绝对定论为无效或有效,须综合判断:如果房产登记在一人名下,购房人与卖房夫妻也不熟悉,判断该买卖行为有效一般不以经过夫妻双方同意为条件。如果房产登记在二人名下,判断该买卖行为有效一般要以经过夫妻双方同意为条件,举证责任在购房人,即购房人要有证据证明夫妻双方同意为条件,即应以购房人是否善意、有偿作为条件。同时,对于合同的有效无效也可以引用《合同法》52条进行排除判断。但是,如果产权已经转移,就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买方)了。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在没有对财产进行分割的情况下,部分共有权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一般认定无效。例外的情况是,第三人有理由相信夫妻一方对财产的处分是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应优先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利益。二、夫妻一方擅自卖房的如何处理一般来说,为了保护买受人的合法权益,应以购房人是否系善意、有偿作为判断未经夫妻双方同意一方擅自卖房合同效力的条件,只要购房人要有证据证明夫妻双方同意,该合同有效。那么另一方不能追回房屋。如果有证据能证明夫妻一方擅自卖房是与卖房的第三人恶意串通,或是第三人存在重大过失或是是以不合理的低价购买,另一方则可以向房屋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该合同无效。进而追回房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一条规定:“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另一方主张追回该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同共有的房屋造成一方损失的,离婚时另一方请求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所以,如果夫妻一方擅自卖房,另一方不能追回该房屋,只能在离婚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要求一方赔偿损失。
如果是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对房产有共同的处置权。一方擅自卖房合同无效,但如果已经与第三人善意购买,并办理登记手续,则无权追回该房屋。
共有房产一方擅自卖房的卖房行为是无效的。因为法律规定,对于共有房屋进行处分时应当经过全体共有人的同意;如果是按份共有的,需要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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