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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期满后继续续约是否需要赔偿?

2024-12-07
在劳务协议的期限结束且不再续约时,雇主有责任向员工提供相应的经济赔偿。 如果雇主继续或甚至进一步提高原先劳务协议中规定的条件以寻求新的劳务协议,而员工表示无法同意续约,则这种情况被视为例外。在此情况下,员工在当前单位工作的每一年应得到一个月的薪资作为经济补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用人单位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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