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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的缺陷由谁负责?

2021-12-29
根据《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因产品缺陷造成人身伤害或者他人财产损害的,无论生产者是否有过错,都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是,生产者能够证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免除赔偿责任:第一,产品不投入流通;第二,产品投入流通造成的损害缺陷不存在,但由于销售者的过错或其他原因;第三,科学技术不能发现缺陷。生产者免除自己的赔偿责任,必须提出证据证明有上述情形之一,即生产者应承担举证责任。符合上述三个条件之一的,生产者不承担赔偿责任。根据《产品质量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因卖方过错造成产品缺陷,造成人身损害或者他人财产损害的,卖方应当承担责任。《《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因产品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向产品生产者或者产品销售者要求赔偿,以法律形式规定生产者与销售者之间的连带责任,即当产品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时,生产者、销售者有义务向受害人赔偿。一方履行赔偿义务后,另一方向受害人免除赔偿义务。履行赔偿后可能有三种情况:一是履行赔偿义务的人为责任人,民事法律关系结束;二是双方都有责任,新的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在双方之间。履行义务的一方成为新的权利持有人,享有要求另一方履行义务的权利;第三,履行义务的一方不承担责任,然后产生新的权利义务关系。对于上述两种情况,《产品质量法》也明确规定:产品生产者有权向产品生产者追偿。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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