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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造商在向主管部门备案同时,应当立即将其汽车产品存在的缺陷、可能造成的损害及其预防措施、召回计划等,以有效方式通知有关进口商、销售商、租赁商...
根据《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因产品缺陷造成人身伤害或者他人财产损害的,无论生产者是否有过错,都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是,生产者能够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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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4条第l款第6项规定,因缺陷产品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产品的生产者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承担举证责任。按此规定,消费者只要证明自己使用了缺陷产品,同时证明使用缺陷产品是损害事实发生的原因即可,而生产者所承担的责任是一种无过错的责任,即当他不能证明自己的免责事由时就要承担赔偿责任。该问题涉及到的相关文件:《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1、根据《产品质量法》第41条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缺陷产品以外的其他财产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根据《产品质量法》第42条由于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销售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卖方赠与的产品有瑕疵,不需要承担责任。根据2021年生效的《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第六百六十二条规定,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不承担责任。附义务的赠与,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在附义务的限度内承担与出卖人相同的责任。赠与人故意不告知瑕疵或者保证无瑕疵,造成受赠人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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