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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权处分买卖合同有效。但是因为卖方未取得标的物所有权或处分权而导致合同不能履行的,买方可以要求卖方承担违约责任或者要求解除合同并主张损害赔偿...
无权处分买卖合同有效。但是因为卖方未取得标的物所有权或处分权而导致合同不能履行的,买方可以要求卖方承担违约责任或者要求解除合同并主张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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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卖人必须要有出卖房屋的实体权利,无权处分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将导致合同无效。 1、房屋的所有权人出卖房屋的:应注意审查出卖人是否与房屋产权证或者其他房屋合法来源证明文件上的名称一致,必要时到房屋管理部门查询。 2、委托或代理出卖的:应注意审查房屋所有权人是否与转让房屋产权证上的名称一致,是否经所有权人同意或授权,是否有所有权人同意或授权出卖的书面证明材料。 3、共有房屋出卖的:应注意审查是否经其他共有人同意,是否有其他共有人同意出卖的书面证明材料。
无权处分的合同是效力待定的合同,既不是有效的合同,也不是无效的合同,他有待于相对人的追认,如果相对人追认,则合同自始有效,追认是具有溯及力的,溯及到合同订立的那一天,也就是说,经过追认的这个合同,是有效合同,双方承担合同规定的权利义务,反之,如果追认人没有追认,或者在合同相对人催告后一个月内没有追认(则视为拒绝追认),那么合同是无效合同,而且自始无效,这里应当注意是,根据最新规定,在买卖合同当中,如果欠缺处分权,如果没有其他的效力瑕疵,则这个买卖合同是有效的,这里的原因很好理解,我举个例子:如果甲把乙的房屋,擅自以甲d名义出卖给了不知情的丙,合同签订,这里的甲就是无处分权人,出卖了乙的房屋,之后,乙回来的,找到了丙,说这个房子是我乙的,你丙赶紧搬走,这个时候,丙就会找到甲,要求救济自己的权利,可是怎么主张呢?如果按照,“无权处分的合同无效”这一规则,丙是无法向甲主张违约责任,因为他们的合同无效,最多甲承担缔约过失,这显然是不合理的,所以最新的司法解释规定,了在买卖合同当中,如果欠缺处分权,如果没有其他的效力瑕疵,则这个买卖合同是有效的。同样,擅自出租他人之物的,也适用这个规则。再扯远一点,在无权处分的前提下,符合条件,是可以善意取得的,这里的善意取得,包括但不限于所有权,可以是质权等。
无权处分买卖合同有效。但是因为卖方未取得标的物所有权或处分权而导致合同不能履行的,买方可以要求卖方承担违约责任或者要求解除合同并主张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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