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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七条当事人对人民法院委托的鉴定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有异议申请重新鉴定,提出证据证明存在下列情形...
当事人对人民法院委托的鉴定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有异议申请重新鉴定,提出证据证明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一)鉴定机构或者鉴定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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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对人民法院委托的鉴定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有异议申请重新鉴定,提出证据证明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一)鉴定机构或者鉴定人员不具备相关的鉴定资格的; (二)鉴定程序严重违法的; (三)鉴定结论明显依据不足的; (四)经过质证认定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其他情形。 对有缺陷的鉴定结论,可以通过补充鉴定、重新质证或者补充质证等方法解决的,不予重新鉴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七条当事人对人民法院委托的鉴定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有异议申请重新鉴定,提出证据证明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一)鉴定机构或者鉴定人员不具备相关的鉴定资格的;(二)鉴定程序严重违法的;(三)鉴定结论明显依据不足的;(四)经过质证认定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其他情形。对有缺陷的鉴定结论,可以通过补充鉴定、重新质证或者补充质证等方法解决的,不予重新鉴定。
1、重新鉴定时,另行委托鉴定机构是原则,仍委托原机构是例外。 2、接受委托的重新鉴定机构的资质应当不低于原司法鉴定机构。 3、负责重新鉴定的司法鉴定人中应当至少有一名具有相关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4、重新鉴定的复核程序中,以组织三名以上的专家进行复核为其指导原则,但不是必须。增加了规定鉴定意见书的补正规则 (一)补正限于下列情形之一者: 1、图像、谱图、表格不清晰的; 2、签名、盖章或者编号不符合制作要求的; 3、文字表达有瑕疵或者错别字,但不影响司法鉴定意见的。 (二)原鉴定意见书上补正是原则,另行出具补正书是例外。且也应当有一名以上鉴定人在补正处签名。 (三)补正不得改变鉴定意见的原意。首先在这个通则部分司法鉴定的一些机构资质进行了规定。还有就是增加的一些内部监督机制的规定,并且还增加了规定,鉴定意见书进行补正的基本原则,比如说补正的一些范围,包括图表或者图像不太清楚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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