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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保密管理制度的制定内容是: (一)保密措施 涉及公司商业秘密的合作、代理、交易合同或协议,均需设置“保密条款”,对合同对方增设保密义务。...
制定合同保密管理制度如下:保密措施涉及公司商业秘密的合作、代理、交易合同或协议,均需设置“保密条款”,对合同对方增设保密义务。员工保密责任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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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强合同管理,避免失误,提高经济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及其他有关法规的规定,结合的实际情况,制订本制度。一、公司对外签订的各类合同一律适用本制度。二、合同管理是企业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搞好合同管理,对于公司经济活动的开展和经济利益的取得,都有积极的意义。各级领导干部、法人委托人以及其他有关人员,都必须严格遵守、切实执行本制度。各有关部门必须互相配合,共同努力,搞好公司以“重合同、守信誉”为核心的合同管理工作。《合同管理制度》第一条为了加强公司合同管理,提高合同质量,保证合同的全面履行,预防,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提高公司的经济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所称的合同,是指公司与其他合同法律关系主体签订的各类合同。公司与员工所签订的适用公司劳动管理规章制度;公司劳动管理规章制度没有规定的,适用本制度。第三条本制度所称的合同管理,是指公司对合同各环节进行审查、监督、管理,包括对意向接触、资信调查、商务谈判、合同签订、履行与变更、解除以及纠纷处理等合同全过程的管理和合同档案管理。第四条公司对合同实行总经理主管、合同承办部门分管的合同管理体制。合同承办部门内部实行部门领导负责制。第五条总经理为公司合同管理的行政主管、负责对公司各部门的合同工作进行安排、协调和检查、监督,依照规定的程序和权限审批合同,并履行以下职责:一、制定、完善公司合同管理规章制度;二、进行员工培训,总结推广合同管理工作经验,通报合同管理中出现的问题和规避方法;三、监督、指导、协助合同承办部门及人员依法洽谈或完善合同,参与公司重大合同的可行性调查、询价、比价、谈判、签约。
工资保密制度 工资保密制度(一): 薪酬保密制度 为实行规范化管理,注重“以人为本、树立正气、促进工作”原则,针对目前薪酬管理的现状,特制定本制度: 一、薪酬资料的管理原则 1、员工的薪酬资料只有所在部门负责人、人力资源部经理及负责薪资人员可查询掌握,其他任何人不得探询、议论他人的薪资。 2、员工不得将自己的薪资透露给他人,如对自己的薪资有异议可向人力资源部反映,由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或协调处理。 3、因发放薪酬而接触薪酬资料的务必严格遵守保密制度。 二、相关部门职责和义务 1、人力资源部: 人力资源部是薪酬保密工作的实施和监督部门; 2、财务部门: (1)财务部门须指定专门人员负责薪酬的管理和发放,其他人员不得向本部门人员询问本人或他人的薪酬; (2)财务部门对本部门所负责的薪酬模块的保密工作负全责。 三、保密程序 1、薪酬表编制保密程序 (1)编制薪酬的人员一律不得在任何场合谈论与薪酬有关的事宜; (2)负责编制薪酬表的人员在做薪酬表时,不允许有其他与薪酬编制无关的人员在工作现场,如有其他与薪酬编制无关的人员在工作现场,负责编制薪酬表的人员要劝其离开; (3)编制薪酬表的电子文档须加密,以防泄密; (4)编制薪酬表的人员如在制作薪酬表时有其他事情离开工作现场,不得将薪酬表和相关的薪酬资料摊放在桌面上,务必收集起来放入专门的档案柜内加锁,以免他人翻阅,并关掉打开的电脑文档; 2、薪酬审批保密程序 人力资源部在将薪酬表送各部门负责人审核时,各部门负责人务必在无其它无关人员在场状况下进行审核。 3、薪酬发放保密程序 (1)每月应发放的薪酬总额由财务根据签批后的薪酬审批表存入开户银行; (2)财务将审核签批后的员工薪酬明细表转送开户银行,由银行根据员工薪酬明细表将薪酬总额分解到每位员工,并将每位员工的薪酬存入员工薪酬卡; (3)财务部每月发放工资单时,务必员工亲自领取,不得代领,员工个人发现薪酬与存入薪酬卡的薪酬不相符或有其他错误时,由员工及时与财务部联系。 四、保密职责 1、人力资源部、财务部及各部门负责人对薪酬负有保密职责,不得将任何人的薪酬向外透露; 2、严禁公司任何员工以任何方式向任何人透露自己或询问其他人员的薪酬状况; 3、财务部负责所有薪酬表的存档,保管人员要严格遵守公司薪酬保密制度; 4、所有个人因薪酬有错误需查询薪酬表的,负责保管薪酬表的人员只能带给其个人的薪酬表,与其无关的薪酬状况一律不得显示给查询人。 五、处罚措施 1、如有探询、评论他人薪资或将自己的薪资透露给他人的,一经发现将给予警告处分,情节严重者可直接解除劳动合同。 2、人力资源部相关人员、财务部门人员及各部门负责人非因工作需要透露他人薪酬标准的,一经发现将给予警告处分,情节严重者可直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七条(合同期限)本公司劳动合同期限为一至三年,根据不同岗位和任职资格协商确定,劳动合同届满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续签劳动合同。 第八条(试用期)本公司在劳动合同中约定试用期,一年期合同开始履行时前两个月为试用期,两年期合同开始履行时前三个月为试用期,三年期合同开始履行时前六个月为试用期。 第九条(服务期)公司对享受本公司提供特殊待遇的员工,如出资招聘、出资培训或提供出国考察、住房补贴等特殊待遇的,约定三至五年的服务期。员工应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严格遵守服务期限,否则将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条(保守秘密)公司对必须保密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约定保密责任。对负有保守公司秘密的员工,要求解除劳动合同的,应提前六个月书面通知公司;或者在解除劳动合同后的一定期限内不得自营或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有竞争的业务,对此公司在一定的期限内给予员工本人20%-40%的工资收入作为的经济补偿。 第十一条(违约金)违反服务期和保守商业秘密的员工,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公司将以违约金的方式追究违约责任。违反服务期约定的,违约金根据公司所提供特殊待遇的价值,按已工作期限的比例递减;违反保密约定的,违约金按事先约定金额承担,但约定违约金低于实际损失的,按实际损失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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