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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房地产拍卖委托一般都是因债务人无法履行到期债务的清偿,或出于其他较急切的融资需求而被迫拍卖其依法拥有的房地产。如果是法院委托的抵债标的,...
房产过户纠纷解决方式如下:首先可以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一致的,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我国法律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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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拍卖的基本程序: 在拍卖前,会查封房屋,然后会有专业人士对房屋价值进行评估,只有确定房屋价值才能够正式进入拍卖程序。接下来,就是真正进入拍卖环节了。 1、第1次拍卖(拍卖不动产,会在拍卖的十五日前进行公告) ⑴竞买人应于拍卖前向人民法院预交一定的保证金。申请执行人参加房屋竞买的,可以不预交该保证金。保证金的数额会由人民法院来确定,但不能够低于评估价或者是市价的百分之五。 ⑵人民法院应当于拍卖的五日之前通知当事人和已知的担保物权人、优先购买权人在拍卖日要到场。 ⑶拍卖时无人竞买或者是竞买人的较高价格应低于保留价,到场的申请执行人或者是其他执行债权人若申请或者同意以该次的拍卖所定的保留价接受拍卖财产的,应当将该财产交出抵债。 2、第2次拍卖 拍卖时无人竞买或者是竞买人的较高应价低于保留价的,应当于六十日内再次进行拍卖。 3、第三次拍卖 对于第2次拍卖仍未成功的不动产或者其他财产权,应当在六十日内进行第三次的拍卖。 4、变卖 第三次拍卖未成功且申请执行人或者是其他执行债权人拒绝接受或是依法不能够接受该不动产抵债的,人民法院应在第三次拍卖终结日起的七日内发出变卖的公告。自公告日起六十日内没有人愿意以第三次拍卖的保留价购买该财产的,且申请执行人、其他执行债权人仍不表示接受该财产来抵债的,应当解除查封、冻结的措施,将该财产退还给被执行人,但对该财产可以采取其他措施的除外。 5、所有权转移 不动产拍卖销售或是抵债以后,不动产自拍卖销售或是抵债裁定送达购买者或者承受人时起转移。通常需法院出具裁定书,到房屋所在地的交易核心去办理产权的过户。
在房地产市场中,存在一种现象,即卖房者可能会与两位不同的购买者分别签订合同,并且先于后者履行合同义务,从而成功完成了房地产所有权的过户登记手续。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可以说,这两份房屋买卖合同都是合法且具有法律约束力的。 由于卖房者与两位不同的购买者分别签订的合同已经得到了完全履行,那么其中所涉及的购买者也就自然成为了房屋所有权的拥有者。因此,前后两位购买者所享有的权利性质便有所不同。后一位购买者因为其债权已经得到充分实现,所以现在已经是该房屋的所有权人,享有的是基于对该房屋所有权之上产生的物权请求权。而前一位购买者只能要求开发商退还购房款项以及赔偿相应的经济损失,却无法再主张购房合同的继续履行。 另一方面,如果卖房者在将房屋出售给前一位购买者并成功办理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之后,又与后一位购买者签订了以同一房屋作为标的物的买卖合同,由于房屋产权已经过户至前一位购买者名下,卖房者不再具备房屋所有权人的身份。因此,后一份合同实际上是无效的。在这种情况下,由于无权处分行为最终导致了合同的无效,卖房者需要向后一位购买者承担赔偿责任。 最后,我们来探讨一下在一房二卖的情况下,两次买卖都没有完成过户登记的处理方式。在这种情况下,房屋的所有权仍然归属于卖房者所有,而两次买卖的购买者都尚未获得房屋的所有权。在这种情况下,两次买卖合同并不因为它们的先后顺序而产生效力上的差异。《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均适用。
房地产不得拍卖转让的情形,在法律上是有比较明确的规定的。根据法律规定,以下房地产是不能拍卖转让: 1、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没有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没有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条件投资开发土地的; 2、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 3、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的; 4、共用房地产,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的; 5、权属有争议的; 6、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 7、设定抵押权的房地产、未经抵押权人同意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八条下列房地产,不得转让: (一)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不符合本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条件的; (二)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 (三)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的; (四)共有房地产,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的; (五)权属有争议的; (六)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转让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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