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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劳动部办公厅《关于除名职工重新参加工作后工龄计算问题的复函》(劳办发[1994]376号)文件规定,由于违犯劳动纪律受到除名处理的职工,...
关于除名的工龄计算问题不在劳动法里,原劳动部办公厅《关于除名职工重新参加工作后工龄计算问题的复函》(劳办发[1994]376号)规定,“除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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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劳动部办公厅在1994年发布的劳办发[1994]376号文规定:由于违反劳动纪律受到除名处理的职工,除名前的连续与重新就业后的工作时间,可以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职工受开除处分的,仍按现行规定办理。开除是单位对职工的最高行政处分,如果其行为构成犯罪的,司法部门还要给予刑事处罚。按规定,被开除、被判刑人员其工龄只能从再次参加工作或刑满释放参加工作后重新计算,以前的工龄包括军龄都一律取消。而除名不是行政处分,而是单位内部管理职工的必备手续,仅仅是把由于一般原因不在本单位工作的人员的名字,从职工名册中除去;对自动离职的职工,单位同样会把他们的名字从职工名册中除去。所以,对于因违反劳动纪律被单位除名的职工和自动离职的职工,工龄计算办法应该是一致的,即:如果他们被单位除名之前没有受过开除处分,被除名前的工龄,可以和重新就业后的工作时间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如果在被单位除名前曾经受过开除处分,他们的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就只能从受开除处分或刑满释放再次参加工作后重新计算。
不可以。 1、劳动部办公厅关于除名职工重新参加工作后工龄计算问题的复函(1994年12月1日劳办发[1994]376号)规定,由于违犯劳动纪律受到除名处理的职工,除名前的连续工龄与重新就业后的工作时间,可以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2、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除名职工重新参加工作后工龄计算有关问题的请示”的复函(劳办发[1995]104号)规定:(1)职工被辞退前的工龄及重新就业后的工龄合并计算。(2)因自动离职处理发生的争议应按除名争议处理。(3)关于除名职工连续工龄计算时效的溯及力问题。应从各地实行职工个人缴纳养老保险费的时间,作为除名职工计算连续工龄的起始时间。
1,连续工龄不满2年的,按本人工资的60%计发; 2,连续工龄满2年不满4年的,按本人工资的70%计发; 3,连续工龄满4年不满6年的,按本人工资的80%计发; 4,连续工龄满6年不满8年的,按本人工资的90%计发; 5,连续工龄满8年及以上的,按本人工资的100%计发。 欢迎访问我的个人网站学习更多的法律常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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