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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出卖人在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以后,依据合同的约定和法律的规定,负有向买受人交付房屋占有的义务。对房屋的转移占有,视为房屋的交付使用,但当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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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的规定,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预售商品房应具备如下条件:规格、数量、材料等等,要订得尽可能细;订得越细,买方对未来房屋印象就越具体,因不明确而产生的争执也就越少。付款中减去订金部分,分期付款的限期与间隔最理想的是与楼房进度同步。根据国家规定,商品房买卖税费由契税(按交易总额6%计,由买方缴纳,其中50%在签约后缴纳,其余在办产权证时缴纳)、印花税(由买卖双方按交易总额的0.1%,各付50%,在办理产权证时缴纳)、交易管理费(按交易总额的1%缴纳,买卖双方各付50%)等三项组成。预售商品房交付使用后,承购人应及时持有关凭证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办理权属登记手续,领取房地产权属证书。在办好上述一系列手续后,购买的预售商品房才真正落到实处,购房者心头的一块石头才算落了地。
房屋买卖对现在的中国人来说确实是头等大事,因此对于房屋买卖合同需要格外的注意。根据相关法律,《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规定:买受人以出卖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另行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并将房屋交付使用,导致其无法取得房屋为由,请求确认出卖人与第三人订立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效的,应予支持。因为,在此种情形下,对方极大的损害了善意买受人的利益,这种恶意串通行为是法律所禁止的,所以,恶意串通双方所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在法律上是无效的,受害方可以去申请确认该合同无效。以上就是有关问题的解答,如果你还有其他问题,可以直接向我咨询。
在房屋买卖合同中,要确定好合同的主体即买方和卖方,尤其要确认好买方,因为房产证上的产权人是以购房合同的买受人为准的。所以,确定谁是真正的买受人至关重要,不要轻易以他人名义买房,否则由此引发的纠纷很难解决。案例:2002年,在一家国企上班的王女士见好朋友兼同事陈晨无意购买福利房,就提出以陈晨的名义购买。于是,经陈晨同意,王女士出资10多万就拥有了一套70余平方米的居室,陈晨则在买卖合同的买方空格栏上写下自己的名字。虽然,王女士在这套居室住了5年,但心里一直不踏实,原因就在于其手上没有房产权属证明。据其咨询的律师表示,此房子的产权不归王女士所有,因为依据我国法律规定,只有在房产证上的登记的人才是房屋合法的所有人。另外,也要谨慎以未成年人名义购房,因为开发商可能会以“未成年人无民事行为能力”、“法定代理人身份不能确定”为由,认定“合同无效”,而且如果今后想变卖、赠与、抵押时,只有经儿女委托,父母才有权处理,如果碰到子女到外地上学、工作,对房屋的处置就更麻烦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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