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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应当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企业进行吸收合并时,应当公告通知债权人。公司合并后,合并的各方公...
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应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新设立的公司继承。企业吸收合并时,应当参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通知债权人。 《公司法》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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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吸收型兼并,被兼并企业的债务理应由兼并方承担; 2、新设型企业兼并应由新设合并后的企业法人承担; 3、收购控股型兼并,被控股企业原有债务,遗留在被控股企业内,就由被控股企业自己承担;但是因控股企业抽逃了被控股企业资金导致被控股企业无力偿还债务,则应由控股企业对被控股企业原有债务承担责任。
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应当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企业进行吸收合并时,参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应当公告通知债权人。 《公司法》第175条规定:“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应当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公司合并后,合并的各方公司的股东,取得经合并而存续或另立的公司的股东资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与企业改制相关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作了进一步的细化。具体规定,企业吸收合并后,被兼并企业的债务应当由兼并方承担。企业进行吸收合并时,参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应当公告通知债权人。
在当前企业并购过程中,特别是在各级政府大力推进解决困难并购过程中,由于大量国有企业债务负担非常沉重,相对经济实力较少,并购行为呈现明显的买方市场,并购一般难以找到,许多愿意合并企业无法实现资产的有效重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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