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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应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新设立的公司继承。企业进行吸收合并时,参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应当公告通知债权人。《公...
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应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新设立的公司继承。企业吸收合并时,应当参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通知债权人。 《公司法》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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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当前企业并购过程中,特别是在各级政府大力推进解决困难并购过程中,由于大量国有企业债务负担非常沉重,相对经济实力较少,并购行为呈现明显的买方市场,并购一般难以找到,许多愿意合并企业无法实现资产的有效重组。
1、先以合伙企业承担债务。 2、不足的部分,由普通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即以普通合伙人个人的所有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1)连带责任。即所有的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都有责任向债权人偿还,不管自己在合伙协议中所承担的比例如何。一个合伙人不能清偿对外债务的,其他合伙人都有清偿的责任。但是,当某一合伙人偿还合伙企业的债务超过自己所应承担的数额时,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2)无限责任。即所有的合伙人不仅以自己投入合伙企业的资金和合伙企业的其他资金对债权人承担清偿责任,而且在不够清偿时还要以合伙人自己所有的财产对债权人承担清偿责任。
被合并企业的债务应当由合并方承担;新合并企业的合并应当由新合并企业法人承担;被控股企业的原债务被收购并遗留在被控股企业内,由被控股企业自行承担;但控股企业因控股企业抽逃被控股企业资金而无法偿还债务的,应当对被控股企业的原债务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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