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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应当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企业进行吸收合并时,参照法律有关规定,应当公告通知债权人。公司合...
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应当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企业进行吸收合并时,参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应当公告通知债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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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发生转让之后,原债权人手持的债权应该由原企业法人还是转让后的企业法人进行承担呢,这是许多的疑惑,对于这个问题的处理,我国法律也作出了以下明确规定。第一、企业发生转让时,应当向登记机关办理登记并公告。其权利义务由变更后的法人享有和承担。但需要注意的是,如果企业拥有债务的,应当先通知债权人,征得债权人的同意方可进行转让,如债权人不同意的,应当由提供担保,否则转让行为对债权人无效,债权人仍可向原企业追偿。第二、如果受让方买断了原企业的全部资产,原企业在审计、评估中遗漏或清理债务不彻底而遗漏的债务,而受让企业已实际接收了原企业的财产,但未到工商部门办理企业变更登记,则债权人可以以原企业与受让企业作为共同被告,要求其共同承担债务。
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应当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企业进行吸收合并时,参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应当公告通知债权人。 《公司法》第175条规定:“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应当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公司合并后,合并的各方公司的股东,取得经合并而存续或另立的公司的股东资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与企业改制相关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作了进一步的细化。具体规定,企业吸收合并后,被兼并企业的债务应当由兼并方承担。企业进行吸收合并时,参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应当公告通知债权人。
关于国有企业兼并中债务的法定转移,笔者尝试以案例的形式加以分析1997年9月5日,A市甲信用社与A市乙企业签订借款合同一份合同约定由乙企业向甲信用社借款10万元,借期6个月;丙企业向甲信用社担保,对乙企业借款负连带清偿责任丙企业在借款合同担保栏签字认可签约后,甲信用社按约将上述借款汇至乙企业账户1997年12月,A市企业改制工作全面展开,根据A市政府要求,乙企业于1998年1月并入同系统的丁企业兼并协议约定,乙企业债权债务由丁企业承受与此同时,乙企业办理了工商注销登记1998年3月5日,丁企业未按约归还原乙企业所欠甲信用社借款10万元1998年3月7日,甲信用社依法向法院起诉要求丁企业归还借款,并要求丙企业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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