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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应当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企业进行吸收合并时,应当公告通知债权人。公司合并后,合并的各方公...
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应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新设立的公司继承。企业吸收合并时,应当参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通知债权人。 《公司法》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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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当前企业并购过程中,特别是在各级政府大力推进解决困难并购过程中,由于大量国有企业债务负担非常沉重,相对经济实力较少,并购行为呈现明显的买方市场,并购一般难以找到,许多愿意合并企业无法实现资产的有效重组。
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应当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企业进行吸收合并时,应当公告通知债权人。公司合并后,合并的各方公司的股东,取得经合并而存续或另立的公司的股东资格。 《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四条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应当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 第一百七十五条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应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新设立的公司继承。企业进行吸收合并时,参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应当公告通知债权人。《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五条规定: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应当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立的公司继承。公司合并后,合并各方公司的股东取得合并存续或另立公司的股东资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与企业改制有关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进一步细化。具体规定,企业吸收合并后,被合并企业的债务由合并方承担。企业吸收合并时,应当参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通知债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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