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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
房地产产权的设置以登记为准。我国实行房地产统一登记制度,取得和变更房地产所有权以房地产物权登记为标志,房地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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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物权变动,即为保全一项以将来发生的不动产物权变动为目的的请求权的不动产登记。它将债权请求权予以登记,使其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使妨害其不动产物权登记请求权所为的处分无效,以保障将来本登记的实现。预告登记是与本登记相对应的一项登记制度。本登记是已经完成的不动产物权的登记,是现实物权的登记,实质是终局登记,当事人所期待的物权变动效果得以实现。不动产物权变动是相对于本登记而言,它所登记的不是现实的不动产物权,它是在确定的财产权登记条件还不具备时,为了保全将来财产权变动能够顺利进行而就与此相关的请求权进行的登记。
房地产票不是房地产证明书。两者的目的地不同。房地产证明书全称房屋所有权证明书,是权利者拥有房屋所有权的证明书。只有房屋所有权登记。房地产票上记载了权利名义的房地产所有权信息,不仅包括房地产信息,还包括房地产所有权、使用权、抵押权等权利。两者的管理机构不同,房地产证明书由住房管理部门受理发行,房地产票由房地产权登记机构发行。二者适用的法律制度不同,不动产权制度在房产登记制度之后实施,是将不动产权利归属和其他法定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的行为。不动产登记针对的不动产范围非常广,包括土地,海域,房屋,林木等,登记设计的权利范围也不仅仅是所有权,还包括了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地役权,抵押权等。2015年3月1日起正式实施的《房地产登记暂行条例》规定,登记完毕后,应向申请人发行房地产权利证明书。也就是不动产证。当然两者也有相同的作用,因为不动产登记的范围包括了房屋所有权,在不动产登记制度实施之前取得房产证,继续有效,二者都可以作为房屋所有权归属的证明。
(1)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2)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3)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权利人已经依法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法律行为生效时发生效力。(4)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第三人依法占有该动产的,负有交付义务的人可以通过转让请求第三人返还原物的权利代替交付。(5)动产物权转让时,双方又约定由出让人继续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该约定生效时发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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